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定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99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9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2)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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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内(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 331 号)。交货方式:货到甲方指定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具体按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二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设备参数有明确质保期要求的以参数为准;乙方提供7*24 小时售后服务,接到甲方售后咨询后应在 1小时内有专人答复,若需现场解决应安排专人16 小时内到达解决。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维修等要求上门服务。超出生产厂家正常维修范围的,乙方需向生产厂家协商采购;生产厂家质保期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按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6)履约验收标准:
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能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作为主要依据。乙方未能按照上述商务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落实的:第一次,约谈乙方负责人;两次及以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由其他专业的供应商提供售后,实际产生费用从乙方合同尾款内扣除。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所涉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声明并保证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无瑕疵,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若因产品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货物由他人送货,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产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5)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乙方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供货。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咨询及上门服务。
6、乙方需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接到甲方售后咨询后应在1小时内有专人答复,若需现场解决应安排专人1 6 小时内到达解决。解决不及时,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如乙方不及时履行售后维护义务或履行售后维护义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一切费用、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全部货物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尚未支付的款项甲方将不再继续支付,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尚未支付的款项甲方将不再继续支付,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质保期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采购预算总金额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因乙方事后纠正而得以免除。
6、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以及未如期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及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与服务产生的增加费用,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7、如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9、除本条款中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外,乙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尚未支付的款项甲方将不再继续支付,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在乙方违约情况下,其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11、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派出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本项目为固定价格,无成本补偿条款。
2、货物在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甲方前发生的各类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该阶段的各类风险。
3、在设备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风险情况,若经判定是因设备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那么相应的风险将由乙方来承担;而若是由于甲方操作方面出现失误从而引发风险的,双方则应依据风险的具体情况秉持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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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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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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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